平度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发布

2021-10-21 18:3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563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邬明洋 通讯员 姜浩

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重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0月21日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举行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新闻发布会暨法院开放日活动。

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重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0月21日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举行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新闻发布会暨法院开放日活动。平度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永双主持发布会并致发布词,平度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崔永梅出席活动并讲话。本次活动共邀请平度市32名企业家代表参加,半岛都市报、大众网等六家媒体记者受邀出席发布会。

平度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滕永双主持发布会并致发布词,平度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崔永梅出席活动并讲话。本次活动共邀请平度市32名企业家代表参加,半岛都市报、大众网等六家媒体记者受邀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结束后,参会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引导下参观了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以及劳动争议微法庭,对市法院近年来推出的一系列司法便民举措及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给予了肯定。

参观讼诉服务中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滕永双在发布词中提到,当前,平度市委、市政府提出“投资青岛就是投资国家战略,选择平度就是选择青岛未来”的口号,全市吹响“一年全面起势、两年全面攻坚、三年全面突破、四年全面提升”的冲锋号,吸引众多外来企业投资落户平度,为平度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平度营商环境、工业、未来投资潜力、人口流入、职业教育等指标接连入选“全国百强榜”,随着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法院受理的与公司、企业直接相关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平度市人民法院真切的感受到企业需要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平度市人民法院将立足平度市招商引资战略,以服务大局为中心,打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攻坚战,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崔永梅强调,平度市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示了近三年市法院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市工商联将针对这些案例在全市企业中进行大力宣传和推介。下一步,市工商联将继续加强与市法院的全方位合作,与全市政法机关共同携手助力平度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平度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好服务。

平度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孙朋君发布了平度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并对十个案例进行了相应解读。这些案例分别从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创造平安投资环境;妥善调处民事纠纷,创造和谐投资环境;精心化解执行争议,创造法治投资环境;确保实现投资权益,创造诚信投资环境;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保障的水平等方面着手,展示了近三年市法院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尚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郁东兴,平度东阁商会会长、青岛又一村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月芹代表企业家上台发言。代表们对近年来平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表示赞扬,对法院近年来做出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并就完善法院与企业沟通联络机制提出了建议。

参观劳动争议微法庭。

据了解,近年来平度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平度市委“1133”工作体系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努力营造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是主动融入全市中心工作大局。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服务企业等目标先后出台多项制度文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开展“无讼企业”创建,设立“劳动争议微法庭”,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诉前调解,建立诉前多元化解纠纷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纠纷1956件。

二是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对涉企诉讼案件实行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6个速裁团队,平均办案时限不到14天。

三是切实保障企业胜诉权益。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常态化开展“凌晨执行”“假日执行”等集中执行活动,综合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悬赏公告机制、限制高消费措施等手段,强化执行威慑,全面提升执行实效。今年1-8月,受理执行案件4896件,结案2617件,执结标的额7.23亿元。

四是广泛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与企业家对接,广泛听取企业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200余条。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生态环境,今年以来走访企业170余家。

五是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加快审理企业破产清算类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维持企业营运价值,拯救困难企业,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相关链接: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

1、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旗下拥有2个控股子公司--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和青岛光明热电有限公司。近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光明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亏损严重,负债累累。截止到2012年5月,三公司负债高达6.78亿元。在融资无门、启动生产无望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案系当时青岛市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破产企业系橡胶轮胎的龙头企业,职工人数多、融资数量大,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冲突尖锐,一旦处理不当,将对平度市的社会稳定、金融经济环境产生冲击。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平度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相关问题向青岛中院及有关部门、平度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平度市委、市政府召集市法院、公安局、税务局、信访局、人社局、宣传部、广电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案件顺利推进形成合力。平度法院及时督促债务人和重整投资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预案,但因债务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考虑到三家公司之间在管理机构、财务、资产和业务上存在明显关联关系,为彻底理顺三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清算效率,平等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度法院裁定对三公司破产清算案合并清算审理。三家公司共接受申报债权112笔,总额5.2亿余元,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讨论通过。同时,平度法院会同管理人全力追收其它资产共计12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了安置,对三家公司的债权涤除后按照同一比例进行了清偿。

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平度法院确定了对三家公司资产捆绑整体出售的变价方案。2013年8月底,平度法院积极协调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收购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在此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于2014年2月组建青岛格锐达公司,承接破产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和业务,并接管600多名职工。同时,依托原企业投入3亿多元用于改造和扩大生产。2016年,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引入全球轮胎行业第五强的美国固铂轮胎以及国内轮胎行业第三强的赛轮集团,共同合营青岛格锐达公司,目前公司已达1000多名员工。

【典型意义】

该案三家企业合并重整成功,既保证了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又有效保障了广大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首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积极妥善处理好法院破产程序外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其次,严格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在企业无法重整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通过拍卖方式为辖区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腾笼换鸟,在充分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破立新,利用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最后,积极引进优质资产落户,最大限度地盘活辖区企业,让市场活动参与人敢于融入新的市场活动,激发出新的创造创新动能,充分发挥了司法对于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作用。

2、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永新华公司系北京的一家控股公司,2012年9月5日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被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2014年11月20日,原告将其股份转让并退出被告公司。因在一次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人员的谈话录音中得知公司对2012—2014年进行了分红,而原告并没有收到分红款,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向平度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供或查阅复制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请求被告支付持股期间的分红。

【审理情况】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原告在起诉时虽不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根据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人员的谈话录音证实,被告公司对2012-2014年进行了分红,而原告并没有收到分红款,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虽然,原告仍然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关于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但未提交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被告股东会决议,因此其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及利息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原告可待提供具体分配方案后另行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公司关于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公司盈余分配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分配方案,提供给永新华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地点在被告公司。

【典型意义】

“无讼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告在诉讼时虽不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但有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仍赋予其知情权。关于盈余分配权,公司有盈余应当进行分配,但如何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过多干预,只有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明确的分配方案时,法院才能支持股东盈余分配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没有支持原告的盈余分配请求,但是本案的发生及处理结果应当引起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商事主体的思考。原告作为股东,应当及时积极行使其股东权利,在公司有不当或不合规行为时,及时提议召开股东会,敦促企业补正,以维护其权益,也能为后来可能进行的诉讼保存证据。被告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及时作出会计报告并送交各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有盈余的,要及时作出明确的分配方案,以调动股东参与管理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3、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源化工公司)是在我市新河化工园投资设立的从事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是我市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锐丰源化工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与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由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锐丰源化工公司生产价值近300万元的压力罐设备。合同签订后,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锐丰源化工公司生产了压力罐,但存在除锈及法兰接口、仪表管口与设计不符等问题。双方就以上问题通过往来函件等方式进行过多次协商。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仅就部分法兰接口问题作出修正,其他除锈问题等因施工费用较高未予处理。为了及时将新增项目投产,锐丰源化工公司自行进行了维修处理,产生了巨额维修费用。双方就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在多次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平度法院立案后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涉案设备已经被修复,平度法院根据设计图纸与现场情况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就维修和除锈费用进行评估,并最终根据评估价格判令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宣判后,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经青岛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平度法院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青烟潍城市群会客厅和青岛辐射带动半岛一体化发展桥头堡”建设总目标的逐步落实,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特别是新河化工园建设项目不断增多,但由此也相应产生了不少矛盾与纠纷。锐丰源化工公司是我市引进的重点化工项目,为我市生态化工产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平度法院在收到该案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并在双方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立刻启动评估程序,就维修费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裁判。该案件的顺利审结,不仅维护了化工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公司顺利扩大生产规模,维护了其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也为外地来平投资企业增强了信心。

4、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重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金9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风电等新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该公司每年可为电网提供清洁电能约3.3亿度,与燃煤电厂相比,每年可节约标煤11.29万吨,折合原煤14.38万吨,相应每年可减少多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并减少相应的废水排放和温排水。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与某重能有限公司签订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某重能有限公司为大唐新能源公司建设风力发电项目,涉案标的额近7亿元。合同签订后,某重能有限公司依约建设并安装风力发电设备,但其供货的48台风力发电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电量一直未能达到性能指标,且不断发生叶片连接螺栓断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就以上问题通过往来函件等方式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果,某重能有限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和更换,导致新能源公司产生巨额电力损失,为此大唐新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平度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就存在故障的电机以及电力损失等组织双方进行核算,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就电力损失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大唐新能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以常规能源(煤、石油、天然气)为主,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可再生性,使得能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风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发展风力发电,改善传统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元化,缓解对有限矿物能源的依赖和约束,缓解环境的污染和交通运输压力,对于改善电源结构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涉案风力发电建设是我市引进的新能源重点项目,承担了我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任。涉案某重能有限公司也是我国著名机械制造企业,双方发生纠纷如不能妥善化解,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公司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本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不仅维护了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该公司电力生产,也增加了我市电力供应,为我市生产、生活用电提供保障,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

5、原告吕某某、吕某与被告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前,平度杭州路有一段“卡脖子”路,在经过青岛路后,原本的多向车道变成了单向车道。“卡脖子”路卡住了老百姓出行便利,也卡住了杭州路整体规划,更卡住了我市南部城区发展。“卡脖子”路存在三年之久,是因为一处曾属于青岛某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建筑无法依照市政规划拆除。

2010年7月,青岛某石墨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欠款,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建筑归被告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而该处房产建筑自2005年一直由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租赁,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吕某曾是青岛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处房产建筑一直由吕某租赁使用。

最初因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城乡建设局未能就该房产建筑的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阻碍了建设规划,经多番努力,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城乡建设局达成协议,房屋建筑拆除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2019年7月,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吕某又以其修缮、添附、翻建该房产建筑应获得补偿为由,以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补偿300万元。被告青岛市某置业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租赁费120万元。

【审理情况】

为尽快化解纠纷,保障平度市政建设工程顺利开展,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准确把握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响应我市于2019年11月前动工拓建的任务,承办法官进一步邀请涉案房屋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干部共同参与调解。同时,为顺利完成清障任务,承办法官通过多角度录制现场、多次现场勘验绘制平面图等方式做好了证据保全工作,打消双方当事人拆除房产建筑后现场不在的顾虑,多措并举做通了原、被告双方配合清障工作。

在完成先行拆除任务后,该案的审理及调解工作继续进行,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青岛市某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即时履行了协议,本案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利用“无讼村庄”调解平台,综合各方调解力量,合理利用审判、调解技巧解开了系在双方当事人心里的“疙瘩”,使“卡脖子”路成了历史。道路拓宽为周边市民出行、市区南部房地产开发、中小学建设、周边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

近年来,我市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多个城中村纳入平度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平度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定纷止争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旧城改造衍生的家事类、合同类等案件过程中,坚持高、快、好、省处理辖区内此类案件的原则,深入践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力服务城市拆迁改造,助力拆迁建设发展工作。该道路通开后,便利了市民出行,带动了市区南部房地产企业开发、中小学建设,有利地促进了周边企业发展。

6、隋某与青岛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公司在平度市南村镇空港经济区投资建设的某物流小镇项目,属于市重点项目。由于项目建设需要征用部分村庄及村民的土地,在南村镇政府大力推进下,已与被征地多数村民协商一致签订了征地补偿合同,但有部分村民基于不同的诉求未签字且不同意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2020年春天,该公司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在尚未与个别相关村民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将部分土地占有使用,导致村民多次到政府部门信访,并且由于涉案土地未能及时签订补偿协议,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推进。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隋某于同年6月8日向平度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将挖毁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苗木损失45600元。

【审理情况】

该物流小镇项目是我市的重点项目,如何既能保证项目顺利施工如期投产运营,又能妥善解决涉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维护和谐稳定成为本案能否妥善处理的关键考虑因素。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认为仅按照法律规定一纸判决,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消除隐患,也会给物流小镇项目顺利推进及我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针对此情况,办案人员先是与南村镇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对接,对该案进行调解,并由主审法官牵头,邀请镇司法调解中心、司法所、综治办、招商办等部门,联合企业代表组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诉中调解。

因被占地村民与用地企业矛盾较深,该案调解难度大,调解小组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分头行动,一方面做好涉地村民工作,倾听其合理诉求,及时稳定村民情绪,动之以情,为调解创造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对涉地村民明之以法,打消其不合理诉求的想法,向其释明非法闹访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引导村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经过为期五天的多轮调解,该公司与隋某等村民最终达成和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隋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承诺配合项目施工。至此,这起耗时近一年的信访案件顺利平息,通过该案的协商处理,起到了示范效果,带动了其他村民主动签署补偿协议,该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最大的困难即土地征迁问题得以解决,确保了该重点项目的顺利施工。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加速发展,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搬迁问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搬迁人员往往关心自己可以得到多少利益置换,而项目承建方则更多关注工程施工进度和项目收益,双方的侧重点不同,容易出现个别非法拆迁、不守诚信、钉子户等现象,涉及征地纠纷民事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法治是改善营商环境、打造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平度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勇担重责、积极作为、创新方式,用多样化的解纷手段和生动的审判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助力“信用平度”建设贡献力量。

7、被告人崔某利、梁某军、崔某龙、崔某亨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基本案情】

平度市中南锦宸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南漫悦湾工地项目,于2018年1月17日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工地和青岛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工地原均属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东某村集体用地,自2010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征用。

被告人崔某利于2017年11月份开始担任该街村村主任。2018年3月7日上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讨论的内容之一是村南(漫悦湾)的760余亩土地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增值收益协议五年期到期,欲向政府要钱。2018年3月10日下午,崔某利在村委办公室与村书记崔某贞商量,准备召开党员大会,让村民到漫悦湾工地去阻挠施工并给开发商施压进而跟政府要钱。后崔某利通知民兵连长兼村民小组长梁某军等人到其办公室,崔某贞将村民花名册交给梁某军,崔某利安排梁某军等人给村民小组长打电话,通知各组村民代表集结村民次日到漫悦湾工地要钱。

2018年3月11日、12日,该村村民近200人聚集漫悦湾工地,阻挠施工机械进出,驱赶施工人员,围堵售楼处,破坏售楼处景观,推倒工地围挡,推搡、谩骂、围堵出警的公安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崔某利电话通知电工梁某先将工地的两处电闸拉下,导致工地停电。自3月11日起,每天都有40-50个村民到该工地和售楼处门前滋事。漫悦湾项目工地自3月11日起被迫停工一月有余,售楼处因围堵被迫关闭近半月无法营业。经鉴定,中南漫悦湾工地及青岛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工地被推倒围挡损失价值人民币14020元。

【处理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崔某利作为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被告人梁某军作为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指使、纠集村民到工地阻止施工、围堵售楼处,致使漫悦湾工地及售楼处停工一月有余,严重影响了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首要分子,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崔某龙、崔某亨积极参与,参与推倒围挡,辱骂、推搡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受刑罚处罚。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平度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崔某利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崔某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崔某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当前,平度市提出“投资青岛就是投资国家战略,选择平度就是选择青岛未来”的口号,全力打造青烟潍城市群会客厅和青岛辐射带动半岛一体化发展桥头堡,充分利用青岛发起的突破平度攻势,实现把平度建设成为现代化区域性城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市吹响“一年全面起势、两年全面攻坚、三年全面突破、四年全面提升”的冲锋号,吸引众多外来企业投资落户平度,为平度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外来投资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营造平度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政法机关职责所在。

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破坏了平度市整体营商形象,该案受理后,平度法院高度重视,经审理判决,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平度的整体形象与营商环境得到了较大提升,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8、原告北京国电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北京国电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

2017年8月,原告北京国电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根据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布的《关于向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上传数据的通知》要求,将被告指定的包含平度云山电场等共十处电场的功率预测系统等数据上传至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合同价款共计350000元,原告每完成单个电场现场调试,通过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单个电场调试款35000元,被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对公电汇支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已全部完成十处电站的调试服务,且均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也已向被告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拖延原告技术服务费260000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260000元及利息13173。

【审理情况】

该案当事人系两个外地企业,处理结果好坏直接影响到外地来平投资企业的信心。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迅速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经过原、被告审核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干工作量及所欠服务费数额均没有异议,但原告已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双方就先解封还是先付款问题互不让步。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并与保全中心沟通,最终在平度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外地企业来平投资的也越来越多,我市能否为外地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尤为重要。该案件调解结案,很好地化解了双方矛盾。企业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一起案件不管最终谁胜诉,谁败诉,总有一方都会受到损害,会影响其在当地投资的积极性。该案件经过法官不断努力,双方调解,案结事了,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外地来平投资企业增加了信心。

9、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尚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尚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好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同日,平度法院作出(2018)鲁0283民初998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尚好科技银行存款6950619.73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据了解,尚好科技成立于2016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用工规模近200人,年度收入实现3亿元,纳税额达2000万元,是专业从事果蔬等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农业产业化农业新六产示范企业”、“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等,并荣获2019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特等奖,是平度市近年来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平度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的重要项目。

【保全情况】

保全实施过程中,平度法院实际共计冻结被申请人尚好科技银行存款115759.63元、查封被申请人尚好科技名下(面积为34831平米)土地使用权一宗。

2019年4月3日,尚好科技申请将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在建工程。平度法院根据案情以及法律规定,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以价值不明确为由拒绝变更标的物,经法院协商,未做变更。2019年6月23日,尚好科技再次以企业生产发展需要贷款为由,申请以提供企业自有价值1400余万元的设备以及担保人山东省宏福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自有财产作为担保,解除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办案人员仔细审查材料,并现场勘查确认担保物的价值。最终办案人员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对尚好科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查封担保财产,并就该裁定向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作出释明。

【典型意义】

一、坚守公平正义法理精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强调,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中,平度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综合运用听证、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对于反担保标的物的价值、可执行性做了全面审查,最终裁定解除保全,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司法权运用温度。面对被保全人的解封申请,法院始终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的理念,在考虑解除保全措施对原告胜诉权利实际影响的同时,充分考虑因长期保全对涉案企业发展的影响。本案中,尚好科技是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又处于发展上升期,亟需资金、政策扶持,若长期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保全,企业发展必然深受影响。通过变“死封”为“活封”,让企业发展不因涉诉而停滞甚至发生危机,是司法为民、提升司法温度的应有之义。

三、牢记司法使命担当,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近年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发展要求,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要求人民法院将法律对营商环境优化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本案中,通过依法保障涉诉企业的平稳运行,降低企业诉讼风险,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用法治的方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层面,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10、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年追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与被告李某年、张某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鲁028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产险代偿款26916.67元及违约金,并支付未付保费5198.4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平安产险于2020年11月4日向平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但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多次传被执行人到庭进行约谈,通过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向其讲解抗拒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最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错误的严重性,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分期履行,并主动缴纳案款10000.00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一是法律效果。在本案执行中,平度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形成“自觉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氛围,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在平安产险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一系列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大多抗拒执行或不具备还款能力。因此,执行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向其告知失信、限消等强制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被执行人采取分期的方式来履行还款义务,一方面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二是社会效果。在“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平度法院着力强化执行管理,继续加大涉企案件的执行力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平安产险推动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创新服务在促进理赔更加高效、便捷中发挥重要作用。平度法院对有关平安产险这种外来投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尽量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再次交易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法治手段,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教育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破除制约消费升级的不利因素,充分释放了企业投资潜力,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也让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深入人心。